(2016)鄂010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岑明与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凯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明,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岑明。被执行人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丁凯,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8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岑明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50,000元、案件受理费83,30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本案执行费79,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17,4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