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刑更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鞠明路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646号罪犯鞠明路。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0)顺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鞠明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500元;责令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5933元,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鞠明路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1月2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〇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被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鞠明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