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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清丽与王鑫、郭倩倩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丽,王鑫,郭倩倩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440号原告王清丽。被告王鑫。被告郭倩倩,系被告王鑫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丽与被告王鑫、郭倩倩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丽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刘德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