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清丽与王鑫、郭倩倩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丽,王鑫,郭倩倩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440号原告王清丽。被告王鑫。被告郭倩倩,系被告王鑫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丽与被告王鑫、郭倩倩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丽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刘德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