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鑫宇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鑫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97号原告:马鞍山市鑫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泰瑞路8号楼。法定代表人:陶明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路527号。负责人:蔡忠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鑫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鑫宇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鑫宇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鑫宇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鑫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晓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