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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604号原告陈某甲,女,生于1998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生于1965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93年2月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