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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2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解胜亮与周涛、张井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胜亮,周涛,张井跃,花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256-2号申请执行人解胜亮。委托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涛。被执行人张井跃。被执行人花蕾。申请执行人解胜亮与被执行人周涛、张井跃、花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三被执行人应当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占有使用费824110.44元、水电费33077.22元、违约金6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01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划拔被执行人花蕾银行存款462971.14元,余款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