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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俊利与马正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利,马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利,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正,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王俊利与马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俊利于2016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马正给付610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马正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俊利申请执行标的61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马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俊利发现被执行人马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