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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1109号罪犯刘志鹏。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寿刑初字第7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鹏犯故意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表扬一次,该犯系累犯,从严一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鹏准予减刑二个月(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金军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