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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男,1985年7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侯×酒后驾驶北京牌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蓝山海港国际俱乐部南侧马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  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进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