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青与申请执行石翔、彭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22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青,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翔,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晓庆,女,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玉青申请执行石翔、彭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六沿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考虑到拍卖周期较长,本院向申请人释名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恢复执行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德建审 判 员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