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俊亮与李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亮,李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446号原告王俊亮,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农民。被告李永志,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清德铺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亮与被告李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亮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找到被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亮撤回对被告李永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俊亮负担。审判员 郑晓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