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熊平与谢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平,谢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403民初837号原告熊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刘昱颖,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德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负责人陈业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梦蕊,职员。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熊平诉被告谢德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红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平诉称:2015年7月2日12时5分许,我驾驶粤C×××××号二轮摩托车沿尖峰前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工商所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被告谢德华驾驶的粤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我认为,被告谢德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谢德华驾驶的车辆的登记车主是被告周某,而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三被告,请求赔偿我医疗费8465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2392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84689.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和鉴定费1500元,合计135974.52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12时5分许,原告驾驶粤C×××××号二轮摩托车沿尖峰前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工商所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被告谢德华驾驶的粤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无法确定事故时是原告还是被告谢德华在前方行驶,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撤销对周某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熊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和鉴定费共计10万元;二、本案受理费1510元(原告熊平已预交),由原告熊平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原告熊平与被告谢德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已于2016年4月29日在上述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已于2016年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红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仰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