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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某贸易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342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