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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彬与张光明、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张光明,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008号原告张彬,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光明,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红旗北路10号。法定代表庞利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炜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与被告张光明、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东强速 录 员  王 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