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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留凤与扶沟县汴岗镇杨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凤,扶沟县汴岗镇杨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陈留凤,女,生于1972年6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呼百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扶沟县汴岗镇杨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铁钢,系该村现任村支书。原告陈留凤诉被告扶沟县汴岗镇杨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呼百廷、被告扶沟县汴岗镇杨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铁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留凤诉称,汴岗镇杨桥村委由于急需用钱,借我现金20000元,并经原村支部书记焦保安出具借条一份,盖有村委公章。后于2003年元月22日还款2000元,下余借款至今未还。要求立即还款180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我村经济困难,待有钱时可优先偿还。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3日,扶沟县汴岗镇杨桥村委由于急需用钱,借陈留凤现金20000元,并经原村支部书记焦保安出具借条一份,盖有村委公章,后于2003年元月22日还款2000元,借条上载明“借条今借到陈留凤现金20000元正还贷款大写贰万元正杨桥村委焦保安99年8月3日2003.1.22号还2000元”。下余借款18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扶沟县汴岗镇杨桥村委借陈留凤现金1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偿还,故对陈留凤要求扶沟县汴岗镇杨桥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留凤要求汴岗镇杨桥村民委员会支付利息的诉请,因未提供有双方约定利息的证据,逾期利息应依法于本案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扶沟县汴岗镇杨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留凤的借款18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扶沟县汴岗镇杨桥村民委员会承担(先有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长虹审判员  赫志强陪审员  李 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