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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刑二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泽忠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泽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洪刑二终字第201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泽忠,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新泉,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书兵,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泽忠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青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泽忠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四十六万七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李泽忠不服,以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需要发回重新审判,决定不开庭审理。审理期间,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3)青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国富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熊祖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