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宝华与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华,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胡宝华。被执行人:李阳。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胡宝华与被执行人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