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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戎权坤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戎权坤,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4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戎权坤,女,1951年3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峰,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忠信。委托代理人黄国维。上诉人戎权坤因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0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戎权坤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5月8日,戎权坤向东城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5月28日,东城房管局出具东房(2015)第382号-不告《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382号告知书)。戎权坤认为东城房管局具有1961年房屋所有权人登记记录,但却不如实向戎权坤告知房屋共有等信息,侵害了戎权坤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决撤销东城房管局作出的382号告知书;2、判令东城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公开1961年、1989年、1990年产权人为戎权坤,位于原崇文区五圣巷后巷××号和瑛子胡同××号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档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戎权坤所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所涉事项属于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戎权坤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戎权坤的起诉。戎权坤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原诉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戎权坤所提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历史政策调整范畴,其就382号告知书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对于戎权坤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戎权坤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戎权坤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