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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在启、齐德华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在启,齐德华,黄团结,胡桂琴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208号原告:黄在启。原告:齐德华。被告:黄团结。被告:胡桂琴。原告黄在启、齐德华与被告黄团结、胡桂琴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从庆审 判 员  周玲菊人民陪审员  邓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