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在启、齐德华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在启,齐德华,黄团结,胡桂琴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208号原告:黄在启。原告:齐德华。被告:黄团结。被告:胡桂琴。原告黄在启、齐德华与被告黄团结、胡桂琴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从庆审 判 员 周玲菊人民陪审员 邓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