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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刑初3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G×××××(临)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新华东路122号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网上查核资料,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放行通知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冯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