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4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吕百成与欧贵阳,李上康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百成,欧贵阳,李上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4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百成,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欧贵阳,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李上康,女,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吕百成与被执行人李上康、欧贵阳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上康、欧贵阳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3738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思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