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王红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英,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玉锋,安阳县人民检察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振兴,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盘庚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刘红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璐琦,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双林,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红星,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开封第一监狱。上诉人刘秀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原审第三人王红星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秀英的委托代理人郭玉锋、赵振兴,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宋璐琦,周双林,原审第三人王红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