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磊与李冀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李冀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165号申请人刘磊,经商。被执行人李冀栋,经商。本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冀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冀栋位于安平县台城北、正饶路南的土地及房产(土地证号:国用(2014)第001**号,房产证号:第××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立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