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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苏培基与林骥彪、吴锦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骥彪,苏培基,吴锦前,郝艳冰,梁爱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骥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培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吴锦前,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郝艳冰,女,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审被告梁爱静,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林骥彪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16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审理结果在本地有重大影响,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案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属于本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林骥彪、吴锦前、梁爱静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代理审判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