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叶红美与鞠君、周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红美,鞠君,周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000号���请执行人叶红美(梅)。被执行人鞠君。被执行人周亚。关于叶红美与鞠君、周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泰济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与鞠君、周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村委会及邻居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清华长期不在家中居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济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