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宗艺与李剑光、廖文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艺,李剑光,廖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460号申请执行人李宗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剑光,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廖文志,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艺与被执行人李剑光、廖文志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350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李剑光、廖文志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执行中,被执行人廖文志已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廖文志的担保责任,并撤销廖文志的失信当事人名单,后暂查被执行人李剑光无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将被执行人李剑光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宗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