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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白那木拉与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新合嘎查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那木拉,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新合嘎查委员会,白青日格勒,扎赉特旗农业经营管理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369号原告白那木拉,男,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新合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阿贵,职务村书记。被告白青日格勒,男,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扎赉特旗农业经营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刘大昌。本院在审理白那木拉诉被告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新合嘎查村委会、白青日格勒、扎赉特旗农业经营管理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那木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0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白那木拉负担。审判员  刘英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志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