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关羽,李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羽,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33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羽,曾用名关某乙,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霞,女,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羽、李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羽、李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关羽为逃避缴纳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赵某甲(另案处理)虚开出票单位为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被告人李霞在明知关羽购买虚假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按照关羽的指示帮助制造虚假的资金流。经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鉴定,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合计1899943.07元,税额合计322990.33元,价税合计2222933.4元。该1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黑龙江省宇泽医药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合计抵扣税款322990.33元。案发后,黑龙江省宇泽医药公司已补缴税款322990.33元,并缴纳税款滞纳金133556.5元及罚款322990.33元。关羽、李霞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7月30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羽、李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关羽系主犯,被告人李霞系从犯,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关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悔罪。被告人李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羽身为黑龙江省宇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泽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3年5月21日,为逃避缴纳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赵某甲(另案处理)虚开出票单位为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被告人李霞在明知关羽购买虚假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按照关羽的指示帮助制造虚假的资金流。经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鉴定,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合计1899943.07元,税额合计322990.33元,价税合计2222933.4元。该1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黑龙江省宇泽医药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合计抵扣税款322990.33元。案发后,黑龙江省宇泽医药公司已补缴税款322990.33元,并缴纳税款滞纳金133556.5元及罚款322990.33元。关羽、李霞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7月30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公安机关经侦查犯罪嫌疑人燕某某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先后在辽宁省黑山县注册成立了黑山县国大药业有限公司等六家医药公司,并以六家药业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为黑龙江、吉林、北京等19省、市(自治区)12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余组,金额35.3亿余元。黑龙江省公安厅要求对哈尔滨市涉嫌接受虚开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其中黑龙江省宇泽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于2013年5月21日接受了黑山县国大药业有限公司所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899943.07元,税款322990.33元。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赵某乙让其带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羽、出纳员李霞到公安机关配合安检调查工作,2015年7月30日,赵某乙带领关羽到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9号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2015年7月28日,赵某乙带李领霞到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9号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证据二、证人赵某甲的证言:他与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国大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经开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百邦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国润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华源药业有限公司这六家医药公司没有业务关系,就是和张某某一起向哈尔滨的一些医药公司送过上述六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宇泽医药公司卖发票是他和张某某一起去谈的,开始的时候是电话联系过,他记不清是男的还是女的接的电话了,几个点卖的发票记不清了,这家公司买的很少,具体买了几次忘了,卖票钱转到他名下的银行卡里了,走资金流是张某某给走的资金流,具体以对方公司交代的为准。受票企业在得到发票的同时,还得到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随货同行单等手续。这些手续都是张某某带过来的。开票信息是他发短信息给张某某,还有他把黑山县医药公司的传真号给开票企业,开票企业直接给黑山发传真。开回来的增值税发票和手续是张某某每个月来哈尔滨,他和张某某一起去送。资金流先是张某某按照票面金额把钱打给对方收款人,然后由受票公司打给黑山公司。也有张某某先把钱打到他的银行卡上,他再把钱转给对方收款人,对方公司再把钱打到黑山的公司。证据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2年他和燕某某通过做药品业务认识,燕某某和他聊天中透漏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就帮助卖,主要负责黑龙江省和吉林省的卖票业务。哈尔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通过赵某甲卖出去的。所有售票公司的开票信息都是由赵某甲通过短息直接发到他手机上,他转发给燕某某。发票开好后,他到长春取开好的发票和手续,然后到哈尔滨交给赵某甲,由赵某甲把发票送到受票公司。燕某某让他卖票以后必须走假资金流,钱都是燕某某出的,基本上是通过他和赵某甲把钱转给受票企业,受票企业再转给黑山医药公司。另外还有别的转款情况他记不住了,以银行对账单为准。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包括哈尔滨宇泽医药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取得了黑山县六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没有异议。他对宇泽医药公司的印象不深,以公安机关查证为准,如果有他转款或者送票就是赵某甲联系的。证据四、证人燕某某的证言:2012年6月至2014年,辽宁省黑山县招商引资,他利用周宗武、周宗文、周飞、周为来、徐伟等人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黑山县百邦药业有限公司、国大药业有限公司、经开药业有限公司、益盛药业有限公司、国润药业有限公司、华源药业有限公司六家医药公司。他是这六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公司都没有业务,就是对外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六家公司与包括哈尔滨的宇泽医药公司在内的23家哈尔滨的医药公司都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他是通过做药认识的张某某。这23家公司都是通过张某某从他手里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从不直接对企业卖发票。张某某与这23家公司是怎么联系他不知道,张某某跟他联系告诉他开票单位、单位账号等基本信息和开票金额。他按张某某的要求开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张某某来吉林长春取发票和手续,他不知道张某某怎么把发票和手续给受票单位的,或者他把发票和手续按照张某某提供的信息邮寄到哈尔滨,但没邮到过医药公司,都是个人名,叫什么名记不住了,邮寄这种情况极少,只有过一、二次。他给张某某提供的有黑山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库单、质检单、空白合同、委托书等。发票上药品名称都是由他随便开,都普药,对方不要求品名,只要金额对就行。为了安全,他让张某某必须走假资金流,钱有他出的,也有不是他出的。一种情况是由他控制的黑山医药公司的基本户或他的个人账户把钱打到张某某的银行卡上或直接打到张某某指定的个人银行卡下,受票公司再通过对公账户把款打到对应的黑山开票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先把钱打到开票公司,他扣下开票费,剩下的钱打回张某某指定的账户上。他是以开票金额2.5%至7%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卖多少钱就不知道了。他不认识赵某甲,也没见过这个人。证据五、证人杜某某的证言:2012年,燕某某给她打电话,说其有公司想让她代理财务账,每个月给她代理费,账都是她来记。从记账来看燕某某的公司经营进来的是中草药材,销售的是各种中成药。燕某某告诉她是委托加工,但没有委托加工发票,燕某某让她先把费用按一个月10万元预提出来。她要求燕某某补加工发票,但一直没有补过,意味着是没有委托加工业务的。她公司的电子账。证据六、证人关某丙的证言:他是宇泽医药公司的保管员,关羽是法人,他媳妇李霞是出纳,宇泽医药公司和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当时他没看药品入库。2013年的五六月份他在库房收到一个特快专递,是从黑山县邮寄过来的,里面有发票、送货凭证。他收到以后,因为没看到货物就给关羽打电话,关羽说拿到公司直接给其,不用他管了,回到公司他就直接给关羽了,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证据七、证人莫某某的证言:他是宇泽医药公司的采购员,公安机关出示《黑龙江省宇泽医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这四份购销合同不是他签的,业务也不是他联系的。证据八、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她是宇泽医药公司的会计。黑山益盛公司给宇泽医药公司开具了19份发票,有200多万元。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国家税务局都抵扣税款了。证据九、证人申某某的证言:他是宇泽医药公司的股东,他占45%。他不知道宇泽医药公司是否和黑山县益盛公司有业务。证据十、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赵某乙为宇泽医药公司股东,不负责经营公司,对公司业务往来不知情。证据十一、辨认笔录:2015年7月31日关羽指出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向其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赵某甲。2015年5月7日张某某辨认出赵某甲就是联系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证据十一、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监管处出具证明、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认定书及开具清单:其辖区内无黑山县百邦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国大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经开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华源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国润药业有限公司这六家药业有限公司;并且无上述六家公司的经营企业信息。证据十二、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认定书:黑山县百邦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国大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经开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华源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国润药业有限公司这六家药业有限公司六家公司在没任何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629组,涉及金额3017934973.35元,税额513048937.38元,价税合计3530983910.73元。证据十三、哈尔滨市南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岗区国税局决定由哈尔滨宇泽医药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补缴增值税322990.33元。证据十四、哈尔滨市南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南岗国税罚(2015)19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岗区国税局认定宇泽医药公司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由宇泽医药公司补缴税款并处一倍罚款。证据十五、税收缴款书:宇泽医药公司已补缴税款322990.33元并缴纳税款滞纳金133556.5元及一倍罚款322990.33元。证据十六、宇泽医药公司、关羽、李霞、黑山县百邦药业公司、黑山县益盛药业公司间转款记录:宇泽医药公司、关羽、李霞、黑山县百邦药业公司、黑山县益盛药业公司之间制作的虚假资金流。证据十七、宇泽医药公司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基本注册信息及税务登记表。证据十八、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2013年5月21日宇泽医药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取得黑山县百邦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899943.07元,税额322990.33元,价税合计2222933.4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2013年5月27曰张某某以银行转账汇款形式向宇泽医药公司申某某招商银行开户行为哈尔滨分行×××的账户转款2222933.40元,后又通过宇泽医药公司转回黑山益盛药业有限公司。(2)宇泽医药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补缴税款322990.33元。证据十九、被告人关羽、李霞户籍信息及证明:被告人关羽、李霞的身源,均无前科劣迹。证据二十、被告人关羽的供述:宇泽医药公司与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盛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她是通过赵某甲购买的益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她和赵某甲是在宇泽医药公司一楼的办公室见的面,是赵某甲去她公司见的面。赵某甲说自己是益盛公司的业务员,手里有点多余的增值税发票,她说那得手续齐全,相关资质和随货同行、质检单都得有,赵某甲说没问题,都是正常手续。她告诉赵某甲说买票钱她不能先给,因为咱们以前没业务往来,也不认识,得发票到了,认证通过没啥问题再给你票钱。赵某甲问她要开多少钱的发票,她说开二百万左右,赵说可以。她对张宏伟说她能给其票钱,但货款钱不能给其,赵某甲提出可以提供资金给她做资金流,说货款可以以现金形式先给她打到个人账户,然后让她从对公账户打到益盛公司就行,她就同意了。当时她俩谈买增值税发票的价格是按照发票总额8%以上,但肯定不到9%,具体钱数以公安机关查证为准。2013年5月20日,赵某甲将发票和相关的随货同行、质检单、资质邮寄到她公司库房的,邮寄地址是她给赵某甲的。她收到发票以后,她让会计验证发票通过以后,她和赵某甲在她公司见面,在宇泽医药公司一楼她的办公室里她和赵某甲按照邮寄过来的假随货同行签了假购药合同,合同是用的宇泽医药公司合同,因为赵某甲带的合同就一张纸,她说不行,她们家合同是一式两份的,她要留一份备案,所以签的是宇泽医药公司的合同,签订完合同后,按照合同上的钱数,赵某甲将2222933元汇到了宇泽医药公司股东申某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里.卡号是她向出纳员李霞要来告诉赵某甲的。赵某甲转钱时,她让李霞下楼,当着赵某甲的面她对李霞说,你查查看申某某名下有没有一笔200多万元进账,李霞就上楼去财务室查款去了,过了一会李霞告诉她说卡里进了2222933元,因为当时她公司账户里面有100多万元,但是不够,她当着赵某甲的面对李霞说把赵某甲打进来的这些钱,按照进钱数从申某某卡中转出一部分到公司基本户上,凑够2222933.4元,从咱们公司对公账户再打到赵某甲指定的益盛公司账户上。然后她把益盛公司账号交给李霞,并对她说进钱额加四角钱。因为发票金额是2222933.4元,赵某甲给她汇进来2222933元,少四角钱。然后李霞通过网上银行把钱汇到益盛公司,李霞把汇款凭证给她,她把汇款凭条交给赵某甲让其查查,网上银行汇款很快就能收到,赵某甲打电话核实钱益盛公司帐上了,赵某甲就走了。这一进一出的钱,李霞知道是买发票做假资金流使用。因为付购买发票款的时候,她告诉李霞了。购买发票的钱是在发票认证通过以后,在走资金流之前付的购买发票的钱,是她算好了购买发票的价格,是发票总额乘以百分之八点几的价格,大概是19万多点,具体数额以银行对账单为准。农业银行卡是她个人名下的卡,她操作转了10万元,剩下的9万多元是她让李霞从申某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把余额转给赵某甲的。她告诉李霞赵某甲的银行卡号和需要汇款金额并对李霞说,这是买发票的“点”钱,让李霞按照卡号和金额把钱汇走,李霞就按照她的意思把钱汇给赵某甲了。买票总共分两笔汇款,一笔是2013年5月24日从她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是×××,转给赵某甲10万元;另外一笔是2013年5月25日从申某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卡号是×××,转给赵某甲名下×××号银行卡91172元。这19份益盛公司开具给宇泽医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22933.4元,其中金额合计1899943.07元,税额合计322990.33元,对以上金额她没有异议。证据二十一、被告人李霞的供述:宇泽医药公司实际经营人是关羽,并负责财务,她是出纳员,财务有事都要请示关羽,关羽让她怎么她就怎么做。对宇泽医药公司账户上钱款的来源、用途,以及她所保管的公司使用的个人名下银行卡上钱款的来源、用途她是明知的。赵某甲不是宇泽医药公司员工,她不认识。申某某名下卡号×××的招商银行卡是宇泽医药公司使用的银行卡,这张银行卡由她保管并操作使用。2013年5月25日申某某名下卡号×××号的招商银行卡对账单显示,该银行卡向赵某甲转款91172元,这笔钱是关羽让她转的,当时赵某甲的银行卡号和汇款金额都是关羽告诉她的,让她把这笔钱汇到赵某甲的卡上,关羽说了钱是买发票钱,具体的她没问,她就按照关羽的意思把钱汇给赵某甲了。2013年5月27日她操作宇泽医药医药公司对公账户向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转款2222933.4元,这笔钱是买发票走的假资金流。当天关羽在其办公室,当时屋里还有一男的(赵某甲),这个人她不认识,关羽让她查申某某名下这张银行卡里有没有200多万的进账,在公司二楼财务室她通过网上银行查到这张尾号是8963号的招行卡里有200多万元进账,她告诉关羽这笔钱到了。关羽说把这笔钱再加四角钱从宇泽医药公司对公账户上以货款的名义汇回去,宇泽医药公司对公账户上缺多少钱从到款的申某某账户上转,关羽就把益盛公司的企业全称和益盛公司收款账号给她了,她回到财务室操作申某某银行卡向宇泽医药公司对公账户内转了1722933元,转完款以后,她就操作宇泽医药公司对公账号向关羽给她的益盛公司对公账户上转款了2222933.4元,她把转款凭证从电脑上打印出来交给关羽,当时那个男的还在场,她就上楼了。她之所以知道这笔转款是买发票走的的资金流,是因为关羽先让她付了买发票钱,然后又让她把刚到账的钱再通过对公账号转出去,又让她做的付货款的票据交给了会计入账。申某某名下招商银行卡里剩下的钱,关羽让她转到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尾数是4118号卡里了,这些钱关羽怎么用了她不清楚。申某某名下招商银行卡上2013年5月27日进账的2222933元,是谁打过来的她不知道,因为对账单上不显示谁打过来的钱。张某某与宇泽医药公司没有关系,宇泽医药公司没这人,该人也不是公司客户。关羽名下卡号是×××号的农业银行卡是宇泽医药公司使用的银行卡,都是开工资使用,每个月10号公司开工资的时候,她去找关羽要卡开工资,开完工资一周后她再把卡还给关羽。这张卡上资金是公司收货款现金存进去。关羽卡2013年5月24日转账赵某甲100000元,这笔钱她记不清谁操作的了。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宇泽医药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关羽、李霞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关羽身为公司法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霞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关羽、李霞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并补缴全部税款和罚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被告人李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莉荣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