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杨伟夫等申请共有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伟夫,赵越,赵×,马莉,刘婷,马洁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7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伟夫,女,1954年4月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越,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男,2009年6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莉(兼赵×法定代理人),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上列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婷,女,1957年7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洁,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上列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伟夫、赵越、赵×、马莉因与被申请人刘婷、马洁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伟夫、赵越、赵×、马莉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们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却未调查收集。现有证据已经证明我们是被拆迁安置人。判决否认我们是共同承租居住人。判决认定我们未在此实际居住与事实不符。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判项极不公正。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刘婷、马洁提交书面意见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伟夫、马莉、赵越、赵×主张其系被拆迁安置人,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伟夫、赵越、赵×、马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杨伟夫、赵越、赵×、马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伟夫、赵越、赵×、马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