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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750号原告崔某。被告韩某。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维人民陪审员  张佳楠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