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750号原告崔某。被告韩某。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维人民陪审员 张佳楠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