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余裕红与毛增勇、杨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裕红,毛增勇,杨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余裕红。被执行人毛增勇。被执行人杨珠梅。余裕红与毛增勇、杨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裕红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增勇归还借款本金196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杨珠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毛增勇存款50075元,分配给申请执行人余裕红1528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毛增勇、杨珠梅共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山庄97幢202室的房屋另案诉讼保全,因房屋设立抵押且系其唯一必须居住房屋,暂时难以处置,除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裕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增勇、杨珠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8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