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史锁才与被告董秀生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锁才,董秀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22号原告史锁才(又名史才才),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董秀生,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锁才与被告董秀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锁才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锁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锁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锁才负担。审判长 马贵平审判员 席 义审判员 秦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