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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史锁才与被告董秀生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锁才,董秀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22号原告史锁才(又名史才才),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董秀生,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锁才与被告董秀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锁才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锁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锁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锁才负担。审判长  马贵平审判员  席 义审判员  秦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