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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与王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王世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773号原告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段金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强,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世辉,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世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世辉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