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169号移送执行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盗窃罪一案,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某某5,000.00元执行到位存入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对陈某某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兆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