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芷珊与佛山市汇威达电力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汇威达电力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陈芷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汇威达电力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罗伟胜。委托代理人:陆沛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芷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佛山市汇威达电力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威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芷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汇威达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汇威达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汇威达电力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3992.77元,减半收取1996.39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汇威达电力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温万民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代理审判员 余珂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灏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