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忠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黄木云,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诉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请求将案件移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忠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李忠作为甲方与乙方原审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5年4月12日签订的《供货合同》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约定,如有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工程为滁州至马鞍山段房建工程02标段监控中心路段,工程所在地在滁州市南谯区辖区内。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审 判 员 丁 杰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