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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晓芸与被告吕宗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芸,吕宗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823号原告田晓芸,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吕宗建,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社区工作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张保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樊华,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巷26号楼4单元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芸诉被告吕宗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吕宗建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晓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田晓芸负担。审判员  靳佳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亚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