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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邹惠萍与陈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惠萍,陈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085号原告邹惠萍。被告陈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惠萍与被告陈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惠萍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惠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惠萍负担。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冰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