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于守臣、赵国宗与崔井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守臣,赵国宗,崔井新,李晓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1339号原告于守臣,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赵国宗,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崔井新,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工作单位: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李晓峰,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于守臣、赵国宗与被告崔井新、李晓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国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守臣、赵国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井新、李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2日,二原告为二被告担保从案外人梁某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梁某将二原告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经执行二原告共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合计66800元。2016年2月18日,被告崔井新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率为2%,此款经催要,二被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二原告代其偿还的欠款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668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崔井新、李晓峰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2015)翁民初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二原告为二被告担保,自案外人梁某处借款本金5万元,后经该判决书判令二原告为二被告承担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任。2、协助扣划通知书复印件(回执)2份,诉讼费收据一枚,当事人缴款收据一枚,证明经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原告已经代二被告偿还了梁某欠款本息659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900元。3、借据一枚,由崔井新于2016年2月18日出具,证明崔井新对二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合计668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且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经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崔井新、李晓峰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2日,被告崔井新、李晓峰经本案原告于守臣、赵国宗担保在案外人梁某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后因崔井新、李晓峰未能偿还此款。梁某将本案二原告及崔井新、李晓峰起诉至本院,经(2015)翁民初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判令本案二原告对崔井新、李晓峰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案外人梁某申请,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6年1月11日、1月13日,从二原告的银行账户中扣划64700元。2016年1月14日,二原告交付现金1200元,并交纳执行费900元,合计二原告代二被告偿还欠款本息、诉讼费、执行费合计66800元。2016年2月18日,被告崔井新为原告出具66800元借据一枚,约定月利率为2%。此款后经二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保证合同关系,二原告作为二被告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代二被告偿还案外人梁某的借款本息及执行费用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其代偿的本息及诉讼费、执行费计66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崔井新同意对二原告代偿的66800元支付利息,且关于月利率2%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应予以支持。被告崔井新、李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井新、李晓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诉讼费、执行费等66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合计123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荀孟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