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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保存与龚海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存,龚海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899号原告王保存,男,1978年9月11日,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龚海勇,男,1974年11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曲靖市麒麟区。原告王保存与被告龚海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原告王保存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因证据方面问题,且现车子下落不明问题,故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保存负担。审判员  黄海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