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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利军与奚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利军,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63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638号申请执行人孙利军,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奚勇,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原告孙利军与被告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奚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利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奚勇依判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情况知悉,并表示难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