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飞鹅路123号银兴商业城富荣城写字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郑权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伟,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熊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伟履行给付物业服务费和案件受理费共计2611.30元,但被执行人熊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伟在建行柳南支行账号为62×××68内的存款261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