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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与田贺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田贺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0号之一原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胜利。被告田贺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贺萍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琦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