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宿发玉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83号罪犯宿发玉,男,1981年7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秀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宿发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8日、2014年8月27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宿发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宿发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缴纳罚金、违法所得未追缴,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宿发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