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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开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开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民初663号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海南省琼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扬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伟,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意,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规部职员。被告:陈开焕,男,1944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开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黎文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亮书 记 员 崔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