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楼卫杰与单国良、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卫杰,单国良,王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960号原告:楼卫杰。被告:单国良。被告:王玉平。原告楼卫杰为与被告单国良、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楼卫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国良、王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5日,被告单国良、王玉平向原告楼卫杰借款4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并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下附收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单国良、王玉平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国良、王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楼卫杰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单国良、王玉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