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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梁XX与王欢欢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梁xx。被执行人王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效限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广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