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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发会诉被申请人郭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保82号申请人李某,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牛店镇(系死者之子)。被申请人郭某,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道东堡乡。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3月21日,被申请人郭某驾驶冀×××××、冀×××××挂半挂货车由南向北经过南陈村路口南侧时,李平维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该半挂车对象行驶,在行驶的过程中李某倒地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车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申请人李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某驾驶的冀×××××、冀×××××挂半挂货车一辆,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某驾驶的冀×××××、冀×××××挂半挂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保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