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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玉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玉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1156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法定代表人曹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还,男,生于1990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玉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