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吴凤平与胡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凤平,胡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财保46号申请人吴凤平被申请人胡星申请人吴凤平与被申请人胡星运输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星在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保险理赔款35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申请人吴凤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财务室应支付给被申请人胡星的保险理赔款3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玉花审 判 员 刘井臣代理审判员 张淑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秋芳 百度搜索“”